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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农〔201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推动林业草原高质量发展,根据机构改革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现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8〕66号)、《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一)增加条款。

  1.各地在测算分配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过程中,应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以及贫困人口倾斜。

  2.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增加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是指用于草原管护、退化草原人工种草、有害生物防治、防火隔离带建设等补助。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按照因素法分配,2019年暂按照上年分配因素测算: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绩效评价结果(30%)、各地草原面积(20%)、实施县数量(20%)、牛羊肉产量(15%)、干草产量(15%)。

  (二)修订条款。

  1.将第十七条中“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中“各地专员办”修订为“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将第二十四条中“各地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全面预算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修订为“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监管”,将第二十七条中“当地专员办”修订为“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2.将第二十八条“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天然林保护实施方案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期限确定”修订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二、关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一)增加条款。

  1.各地在测算分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过程中,应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向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优先将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天然商品林纳入停伐管护补助范围。

  2.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林业改革发展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二)修订条款。

  1.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修订为“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资金”,将第二十八条中“森林资源管护和国有林场改革两个支出方向按照各省工作任务、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修订为“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按照各省工作任务、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同时删除第五章。

  2.将第二十九条中“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各地专员办”修订为“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将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五中“当地专员办”修订为“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将第四十一条中“各地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修订为“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进行监管”。

  3.将第四十二条中“《行政监察法》”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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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