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预拨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第二批地质灾害救灾补助)的通知
财资环〔2023〕83号
有关省、直辖市财政厅(局):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为支持你省、直辖市应对地质灾害,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现预拨你省、直辖市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指标详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19),由你省、直辖市统筹用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后期根据实际灾情清算,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厅(局)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抓紧分解下达至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资金分解下达文件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报财政部备案。收入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6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二、此次预拨的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你省、直辖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请你厅(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要求,切实加强救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确保用于应急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保证资金规范高效使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防止资金滞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查处并严肃问责。同时,地方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及时安排救灾资金,指导灾区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影响。
四、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厅(局)填报《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于2023年9月18日前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绩效目标填报要与受灾地区应急救灾等相关工作对应,与投入金额相匹配,清晰反映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使用效果。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直辖市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直辖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辖区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表(不发地方)
2.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表(分发地方)
3.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财 政 部
202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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