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22〕123号
山西、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排,现提前下达2023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10000019Z195110010003),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4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具体见附件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部署和《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有关精神,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报送我部和自然资源部。各地要加快推动项目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符合要求。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355号)等规定,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项用于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规定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到项目具体实施市县,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附件: 1.提前下达2023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预算汇总表(不发地方)
2.提前下达2023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预算明细表(分发地方)
3.提前下达2023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财 政 部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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