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补助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19〕4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排,结合2018年度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重点省份补助资金绩效考核评估结果,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Z195110010003),预算科目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24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具体见附件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应统筹用于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等,以减少和消除地质灾害险情。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9年11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报我部和自然资源部,并加快推动相关工作,强化项目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符合要求。我部将会同自然资源部适时对项目完成进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二、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各地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本次下达的资金,结合2018年度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重点省份补助资金绩效考核评估结果、预算执行率、地方政府努力程度等,对执行较好地区适当增加奖励补助,对执行较差地区适当扣减补助资金。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按规定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到项目具体实施市(州),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2020年3月30日前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附件:1.2019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一批)预算总表(不发地方)
2.2019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一批)预算明细表(分发地方)
3.2019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一批)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财 政 部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