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当前位置:首页>专项转移支付>水污染防治资金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20〕8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金额安排见附件1,项目代码:Z155110010004,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各省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三、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请认真填报《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拟支持项目清单、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展慢、绩效目标未完成和预算支出进展慢的省份转移支付资金作了适当扣减,请你省在分配资金时,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附件:1. 提前下达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

      2. 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3. 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财  政  部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