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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度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财资环〔202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工作内容,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2020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55110010004,支出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各省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范围内省份要统筹谋划长江流域治理与保护,推动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取得实质性工作进展,确保如期完成《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治理任务,加快推进形成长江大保护格局。

  四、黄河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引导资金范围内省份要按照《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财资环〔2020〕20号)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合作,尽快就相关工作等达成一致意见,加快与邻近省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五、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请认真填报《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拟支持项目清单、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对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9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0〕9号)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城市,请有关省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自有资金安排奖励;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展慢、绩效目标未完成和预算支出进展慢的省份转移支付资金作了适当扣减,请你省在分配资金时,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附件: 1. 下达2020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安排表

         2. 下达2020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安排表(分发地方)

       3. 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4. 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财  政  部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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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