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20〕4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以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实施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等工作部署,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Z155060010002),收入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7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具体见附件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中,“蓝色海湾”整治行动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红树林保护和修复,海岸带保护修复资金用于支持开展《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工作方案》部署的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具体预算金额见附件1。
二、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收到资金后,结合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情况,尽快通过竞争性选取方式择优确定实施项目,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送建议实施项目清单,并根据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审核同意的项目清单,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符合要求,有效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三、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4号)有关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四、为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级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60日内,按程序将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报自然资源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然资源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财政部备案。同时,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五、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1年3月1日前将2020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拨付到位、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我部将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适时对工程完成进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以后年度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附件:2020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预算总表
财 政 部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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