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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财资环〔2023〕34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大气质量改善,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项目代码:10000014Z145060020001。 

  二、各省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好“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同时,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分解下达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中央财政分配资金时,根据各地项目储备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审计和监督检查结果、预算执行率和资金分解下达情况对转移支付作了适当扣减,请你省在分配资金时,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附件:1.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汇总表 

      2.因素法分配资金调整表 

      3.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财  政  部 

  202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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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