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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财资环〔2020〕5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支持洪涝灾害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现下达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三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出范围和重点任务

  本次下达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自然灾害防治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自然灾害防治工程有关工作部署,重点支持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重点隐患排查。

  二、工作要求

  (一)上述补助资金参照直达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市县基层。你厅(局)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支出范围和重点任务,将资金和任务细化到项目单位,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安排。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项目安排相关情况报送我部和自然资源部备案(格式见附表,电子版需一并附上)。

  (二)上述资金在指标系统中按照“02001参照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项目代码及名称:“Z195110010003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省级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将资金指标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中要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资金下达后,应按照预算公开规定及时公开预算信息。

  (三)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于中央资金下达后60日内,研究确认《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报财政部审核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直辖市)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并按规定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到项目具体实施市(州),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2021年3月30日前报送我部和自然资源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四)你省要切实落实灾后恢复重建主体责任,在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基础上,统筹用好各项资金,加大对受灾严重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力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切实提升资金效益。对截留挪用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地方,将视情问责并相应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细化方案表参考格式

  财  政  部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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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