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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509号(资源环境类171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资环函〔2023〕30号

   

李生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对于调动流域上下游积极性,推动流域相关地方共抓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大力推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完善,取得积极成效。您在加快补偿立法、加强统筹协调、拓展补偿方式、完善补偿标准方面所提的建议,对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加快推进长江流域生态补偿专门立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法治化,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起草《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作出了专门规定。一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协调和支持,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二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提出流域沿线相邻省份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签订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同时,对于实践中面临的地方政府间合作机制建立难问题,提出上一级政府应加强协调指导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推动《条例》尽快出台,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加快建立补偿机制,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关于加强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统筹协调 

  为加快推动长江流域形成共抓大保护工作格局,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一是强化制度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财资环〔2021〕2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引导资金20亿元,通过政策和资金引导,鼓励地方早建机制多建机制。二是强化协调指导。多次召开机制建设推进会,明确部署要求,并采取协调督导、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指导推动上下游开展协商合作,明确上下游牵头单位、补偿协议范本等事项,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三是强化数据共享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提供各省水质、生态环境状况、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水资源量、生态流量、用水量、用水效率森林、湿地、草原面积等有关数据,实现了各部门、地方之间信息联通。在中央部门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经在长江干流湘鄂段、川渝段以及重要支流赤水河、酉水、渌水、滁河、濑溪河建立起7个省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根据机制建立情况专门安排奖励资金。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强化部门统筹协调,坚持从流域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加强对地方的业务指导,同长江流域有关省份一道,协同推动建立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让长江成为造福亿万人民的幸福河。 

  三、关于积极拓展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方式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202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政能力相匹配、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衔接,按照生态空间功能,实施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同时明确“鼓励地方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黄河流域上下游省份可按照上述政策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补偿方式。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总结推广多元化补偿的成功经验,完善制度设计,在深化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同时,兼顾其他生态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地方积极创新,探索建立覆盖全面、权责对等、利益共享、广泛参与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模式,促进区域间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四、关于完善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标准 

  您提出的“生态补偿基准应从单纯的水质水量指标向兼顾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系统维护等多指标转变”等建议,均与现有政策要求契合。如《实施方案》提出,鼓励地方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等多要素,推进长江流域协同治理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为进一步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了根本遵循。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鼓励地方进一步结合水生态保护实际,在水质水量补偿指标基础上,加强其他生态指标设定、监测等基础工作,加快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探索实践。 

  您提出的“确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的建议,我们认为探索采用量化的标准,对治理成本开展合理测算,将流域内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生态修复成本和流域治理难度纳入补偿资金的参考因素,有助于提升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确定的科学性。指导意见提出,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的《条例》也考虑要求地方在统筹生态保护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生态保护改善效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加快研究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支持沿江省份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不断提升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010-61965567 

    

    

    

  财  政  部 

                                 20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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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