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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27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资环函〔2021〕75号    

欧阳坚等9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明确为中央事权,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与生态保护成效考核挂钩机制的建议 

  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涉及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份,其生态保护修复关系黄河流域水生态、水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明确,黄河等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财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通过相关转移支付,支持沿黄省区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作。一是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央财政已建立并完善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该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充分考虑生态保护成效,对生态保护成效考核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等黄河上游省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234.4亿元,有效增强了生态保护及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二是通过其他相关转移支付予以支持。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上述黄河上游省份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资金335.2亿元重点支持开展的工作包括,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源头防控,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等,这些工作是黄河上游水源涵养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方面资金安排与各省份生态保护成效挂钩,加大对治理成效突出地区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有关工作。同时,我们将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要求,用好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为推进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作为中央分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重要因素,加大对沿黄九省区生态保护政府债券资金的支持力度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分配一直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少安排。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沿黄九省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4960亿元,较2020年增加1912亿元,增幅14.65%,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沿黄九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相关省区可在财政部下达的限额内,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尽快将债券额度对应到具体项目。下一步,在测算分配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时,财政部将认真考虑你们的建议,结合沿黄九省区财力状况、债务风险和项目需求等情况,兼顾稳增长和防风险需要,予以积极支持。 

  三、关于推动建立多元市场化补偿方式的建议 

  (一)关于中央财政出资设立500亿元的“国家黄河基金”,撬动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跟进投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初步设想,以市场化手段解决黄河流域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绿色产业等领域发展中的融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进相关工作,加快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支持各级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生态补偿债券,拓展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21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重点聚焦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相关省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鉴于地方政府债券可统筹用于生态环保项目,我们考虑不宜再发行专门的生态补偿债券。 

  四、关于完善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税费政策的建议 

  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税费政策。一是2020年9月起实施的资源税法明确了资源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等,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在规定税率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同时,资源税法还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了衔接规定,明确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目前,我们正按照资源税法有关要求,总结相关省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研究适时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二是2018年起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其中关于水污染物,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并设置了幅度税率。同时,根据“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少缴税”的原则,对排污浓度低于排放标准一定比例的给予减税优惠。三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在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改进技术工艺、发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方面也有相应安排,为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国家还设立多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如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污水处理费等综上,黄河流域相关地区可统筹利用现有税费政策,支持生态补偿和环境保护工作,你们的建议已在现行政策中有所体现。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好现有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1695526 

                                               

  2021年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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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