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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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359号建议的答复

李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发展存在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9年,国务院出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根据我国国情,明确了多渠道回收、基金补贴、集中处理等原则,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特别是基金补贴制度实施近8年来,共审核拨付基金补贴172亿元,累计引导超过4亿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促进了资源综合利用。

一、关于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的建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依据《条例》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其征收、补贴标准结合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负担能力、产品淘汰率、废弃产品处理成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制订。此前,财政部曾结合行业企业发展情况,对基金补贴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与每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需求基本符合。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我们考虑不宜提高基金征收标准。

关于基金供求不平衡问题,主要原因是基金设立前的历史废弃物存量较大,且相关生产企业多已不存在。基金对当前的电器生产企业征收,补贴大量历史废物拆解,收入难以负担支出。正如代表所述,促进基金供求平衡,可通过财政专项支持、修订《条例》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如可进一步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基金“以收定支”原则、国家统一编制全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规划、对拆解仿制废弃产品等不规范拆解明确处罚条款等。这些完善措施将对支持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基金供求平衡具有积极作用。代表提出的建议将在今后完善政策中统筹研究。

二、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出台了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符合增值税征抵一致原则,相关政策执行中诱发虚开发票逃税骗税案件较多,征管风险较大,需慎重研究。同时,营改增以来,我国不断扩大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范围,逐步将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服务、固定资产、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纳税人一直享受改革红利。今年4月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将原增值税16%10%两档税率分别下调至13%9%,同时将不动产抵扣方式由分期抵扣修改为一次性抵扣,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纳税人税负进一步下降,有利于促进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地方将相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负担,并认真研究您的建议,在今后工作中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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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