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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财资环〔20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确定的工作内容,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用于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45060020001,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好“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对列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1〕17号)的保定市和东莞市,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安排奖励。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同时,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分解下达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中央财政分配资金时,根据各地2019年绩效评价结果、2021年第一批资金项目落实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项目储备情况对转移支付作了适当扣减,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资金时,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财  政  部

2021年6月9日

 

附件下载:

  • 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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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4日